(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念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念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关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代学,该公司海南分公司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正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念坤。委托代理人:郑恬,该经营部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泷,该经营部法务专员。上诉人重庆平安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念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廖代学、杨正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恬、成泷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因遗漏了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阮慧婷审 判 员 林树平审 判 员 周传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 珍书 记 员 邱飞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审核:阮慧婷撰稿:阮慧婷校对:邱飞丽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5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