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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与曹英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加君,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余鑫,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所律师,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曹英,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