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郑辉、应小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郑辉,应小璐,应昶均,凌一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负责人:金亚南被申请执行人:郑辉。被申请执行人:应小璐。被申请执行人:应昶均。被申请执行人:凌一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辉、应小璐、应昶均、凌一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金永芝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1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