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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景元与韩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311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元,韩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元。被执行人韩会玲。申请执行人刘景元申请执行韩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