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景元与韩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311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元,韩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元。被执行人韩会玲。申请执行人刘景元申请执行韩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