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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晓与汪会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汪会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居民。被执行人汪会彪,居民。本院以(2015)平执字第11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汪会彪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太信用社的存款56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115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汪会彪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太信用社的存款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