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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诉杨某丙、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02号申请人杨某甲,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杨某乙,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杨某丙,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职工。关于自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诉被告人杨某丙、陈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某丙、陈某甲在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已将赔偿款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萍审 判 员  李祖睿人民陪审员  杨惠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