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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宗艳诉郭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宗艳,郭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贺宗艳,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郭继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贺宗艳为与被告郭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宗艳、被告郭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宗艳诉称:2013年10月22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22日还清,被告每月22日给付原告利息,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开庭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郭继伟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已将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还给郑坤了,因为当时郑某和我说这笔钱是他和给我拿钱那个人他们两个人的钱,郑某让我把钱还给他的,所以我不同意再还钱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王某某与郑某系同学关系,被告与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2日,被告找到郑某让其介绍他人借款,郑某联系到王某某,王某某和原告沟通后,原告将人民币30,000.00元和一份民间借款合同交给王某某,委托王某某办理借贷事宜。当日被告从王某某手中取走人民币30,000.00元并在民间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王某某将该合同交还原告,原告在该合同上签字。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月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二个月利息,但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开庭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认定上述法律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民间借款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原告之子王某某与郑某系同学关系,被告与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2日,被告找到郑某让其介绍他人借款,郑某联系到王某某,王某某和原告沟通后,原告将人民币30,000.00元和一份民间借款合同交给王某某,委托王某某办理借贷事宜。当日被告从王某某手中取走人民币30,000.00元并在民间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王某某将该合同交还原告,原告在该合同上签字。原、被告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月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二个月利息,但未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及本院审查,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一份,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支付原告二个月利息后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月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明显过高,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开庭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其已将借款还给郑某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宗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开庭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