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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建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终字第24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2008年12月17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鹤、熊谋林,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建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被告人胡建为制造毒品,从他人处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同年6月,通过网络购买无水乙醇、红磷、碘等化学试剂以及制造毒品所需的化学器皿和工具等,在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以下简称武侯祠横街)住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胡建驾驶其川AH09**的黑色尼桑轿车在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四段与兴蓉西巷路口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挡获,民警分别在其裤包、所驾车内及武侯祠横街住处查获大量制毒原料、工具及固、液态毒品。经称量鉴定,胡建裤包查获的含麻黄碱成分的粉末0.9克;其驾车后备箱查获的含麻黄碱成分的粉末2袋,净重共978.94克;其武侯祠横街住处查获含麻黄碱成分的粉末3袋,净重共2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090克,含量为22.84%,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5克,含巴比妥成分的粉末45克。后,公安机关根据情报信息掌握了成都市紫荆北路好莱坞公寓(以下简称好莱坞公寓)系胡建的租赁房。2014年7月2日,民警在该租赁房查获了大量制毒工具以及制造出的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粉末。后经称量鉴定,于该租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净重共29300克,含量为0.1-5.6%不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净重共40克。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胡建被挡获时的情况。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胡建的基本情况。3.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物品照片、称量笔录、视频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2014年6月23日在胡建驾驶的川AH09**黑色尼桑轿车后备箱内查获2袋淡黄色晶体;在车中央扶手箱内查获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印有美黑族字样卡片1张、印有乐享驿站字样卡片1张、印有成都007维修公司字样名片1张、印有天翼字样卡片1张、SD内存卡2张、透明塑料封口袋内有借条1张、天蓝色U盘1个、中信银行网银U盾1个、手机卡1张;在车副驾驶工具箱内查获印有HESENS字样的黑色直板手机1个;在车中央操控台工具箱内查获人民币6000元,钥匙3把;在胡建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人民币2500元、黑色直板手机1部、印有NISSAN字样的汽车钥匙1把、银行卡4张、聂某的身份证1张、安逸闲庭酒店会员卡1张;在胡建右侧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1袋;经称量,从川AH09**车辆后备箱查获2袋晶体分别净重491.78克、487.16克;在胡建右侧裤包内查获的晶体净重0.9克。(2)2014年6月23日在武侯祠横街住处进门左边套间内查获一个红色格子布包,内装有白色粉末1袋;房间进门左边套间地上查获上海亚蓉生化仪器厂生产的型号为RE52CS旋转蒸发器1台;房间进门左边套间地上查获茶色玻璃瓶5个(其中1瓶内有透明液体)、SHB-111型号真空泵1台、松源牌电磁炉1台;房间进门左边套间衣柜一圆形红色铁质饼干盒内查获微量白色晶体;房间进门左边套间窗台处查获上海亚蓉生化仪器厂生产的型号为B-220的恒温水浴锅1个,锅内壁附着有少量白色粉末状物体;房间进门左边卧室床边查获一装有褐色液体的白色搪瓷锅;在左边卧室内电视柜上查获2个玻璃杯,其中插有玻璃滴管的杯壁内附着有少许褐色晶体,另一个装有少许白色液体及淡黄色晶体;在卧室内音响上查获一口袋黄绿色草本植物若干;在卧室电脑桌抽屉内查获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在厨房灶台下方查获一印有环保805胶水字样的纸筒,桶内有2袋白色粉末;在卧室电脑桌上查获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在左边卧室内电脑桌上查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在左边卧室内电视柜下方查获台式电脑主机箱1个;在左边卧室床上查获DELL牌触屏电脑1部。经称量,红色格子布包内白色粉末净重695克;卧室电脑抽屉内白色粉末净重45克;印有环保805字样的纸筒内2袋白色粉末分别净重960克、950克;卧室旁边白色搪瓷锅内褐色液体净重5090克;红色铁质饼干盒内白色晶体净重微量;电视柜上2个玻璃杯内晶体分别净重0.4克、2.1克;窗台处恒温水浴锅内白色粉末状物体净重0.7克。(3)2014年7月2日在好莱坞公寓厨房内查获玻璃烧杯1个、透明玻璃杯1个、白色坩埚1个(均装有褐色液体)、茶色玻璃瓶4个(其中靠近灶台坩埚处玻璃瓶内有透明液体)、橱柜上方香山牌电子秤1个、塑料吸管若干、地面上铁质三脚架1个、印有氢氧化钠字样白色塑料瓶1个;卫生间内查获装有黄褐色液体的白色大坩埚1个、马桶旁白色塑料桶1个(插有锥形玻璃分液器,内有黄褐色液体);客厅内查获印有九恒条码内有3袋白色粉末的纸箱1个(包装袋上分别贴有药用冰片、甜菜红、天然冰片字样)、衣柜下方电磁炉1个、电炉1个、印有有机化学字样教科书1本、租房合同1份、冰箱玻璃盘上盛有白色粉末、冰箱上红色电动搅拌机1个、白色塑料碗内有少量淡黄色晶体、装有深褐色液体的塑料桶1个、装有透明液体的茶色玻璃瓶18瓶、电子秤1个、强光电筒1个、电磁炉1个、印有乙酸铀字样白色塑料瓶1个、PH测试笔1支、装有淡黄色粉末透明塑料封口袋1个、沙发旁精密定时电动搅拌器1个、茶几上自制塑料饮料瓶吸毒工具1个、PH试纸若干、电视柜下方抽屉内透明、银灰色封口袋若干、电视柜旁勇特力牌封口机1个、酒店充值凭证1张、胡建本人照片4张、印有周某某的红色职业资格证书1个。经称量,厨房窗台上玻璃烧杯内深褐色微量液体,带杯毛重85克;厨房灶台透明玻璃杯内深褐色液体净重35克;微波炉旁白色坩埚内褐色液体净重2040克;卫生间地面上白色大坩埚内深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4965克;卫生间地面上马桶旁白色塑料桶内黄褐色液体净重16885克;衣柜上方贴有药用冰片字样的粉末净重905克、贴有甜菜红字样的粉末净重990克、贴有天然冰片字样的粉末净重1000克;冰箱玻璃盘上的白色粉末净重35克;白色塑料碗内少量淡黄色晶体净重微量;客厅玻璃餐桌下方塑料桶内深褐色液体净重5375克;编织袋里透明口袋内淡黄色粉末净重5克。(4)对胡建随身携带的黑色直板i-M@TE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内短信131条、通讯录联系人586条、淘宝账户聊天记录32份、图片3023张。短信内容为“东娃要料子三份”、“人家拿一桶都是这个价,本来就没多喊价,真的没法”、“他们快过来了,另外能不能给对方带五点口粮,你直给对方那个胖子就行了。对方要到了我就给你电话”、“钱还是你全部收到后在反(应为返)给我,我在(应为再)来反给别人”、“东娃,你这有七个东西没有,有人要,原来一个朋友要的结果是买家因有事”等;胡建淘宝账户聊天记载有2014年6月3日在网络卖家科华试验仪器销售部购买玻璃仪器的订单详情等;在胡建手机中提取的照片中有制毒过程。以上物品均扣押在案。4.现场检测报告单,证实经现场尿液毒品甲基苯丙胺检测,胡建的尿液呈阳性。5.房屋租赁合同、四川满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满城房产公司)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证实(1)涉案好莱坞公寓系胡建租赁。(2)该房系周某委托满城房产公司代理出租事宜。6.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车辆登记信息、工作情况说明,证实(1)胡建于2008年12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扣押川AH09**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胡建。(3)胡建租赁的好莱坞公寓系成都市公安局在相关案件侦查中发现。(4)本案中曾某某、陈某甲的身份信息系通过胡建手机内容结合通话清单分析出相关手机号码后在公安信息系统中查询而得,且二人的下落及与本案的关系仍在调查之中。(5)好莱坞公寓监控视频因设备保存时间问题,无法提取。(6)胡建所提的“张某”无法查实。(7)在武侯祠横街住处进门左侧套间地面查获茶色玻璃瓶(蓝色瓶盖),其中一个瓶内装有少量透明液体,其与同类案件中丙酮一致,故未对其进行称量。7.通话清单,证实胡建与曹某某的通话情况。8.胡建网上购买化学试剂和器皿的交易过程记录,证实其通过淘宝网购买制毒工具及原料的情况。9.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本案中扣押的毒品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保管。(二)证人证言1.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通过“阿杜”介绍认识胡建。其从福建运麻黄素到成都卖给胡建、“阿杜”,卖给胡建50公斤,胡建告诉过其买麻黄素是制甲基苯丙胺的。其去过胡建家两次,其中一次是“阿杜”带其去的,其只在客厅待过,虽未看见制毒工具,但胡建家里有很刺鼻的味道,具体无法描述,其知道该味道就是制毒散发出来的。曹某某辨认出2014年五六月从他手上购买麻黄素的人是胡建。2.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曹某某去过胡建家,胡建要买麻黄素。3.孙某、鲜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巡逻民警,2014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二人按照规定巡逻,发现川AH09**黑色尼桑轿车停在成都市兴蓉西巷与一环路路口边上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在驾驶位男子右侧裤包发现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在副驾驶位男子左侧裤包中发现一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在车辆后备箱发现疑似毒品的淡黄色晶体2包。随后,将车上二人和东西移交肖家河派出所调查。经审查,驾驶位男子叫胡建。4.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胡建的母亲,两人住在武侯祠横街。约4天前,其回家闻到很浓的像水果味的气味,有点刺眼,问胡建在做什么,胡建说在点香。其共闻过两次。其在一周前进胡建房间打扫卫生时还没有瓶瓶罐罐,但今天(2014年6月23日)民警来了看到这些东西。5.何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满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好莱坞公寓房东是周某夫妇,该房即周某委托书上写的二环路南三段房屋,周某委托满城房产公司负责管理。2014年6月22日11时许,胡建来租该房,签合同时有其、何乙、物管人员、胡建和他的女性朋友,胡建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4650元和押金1550元。房子租给胡建时里面有冰箱、空调、洗衣机、床、沙发、电视机、衣柜、茶几、电脑桌,除此之外基本是空的,非常整洁。租房协议上甲方房东签署的名字何某某就是其本人,周某不知道房子租给谁了。何甲辨认出好莱坞公寓租房男子就是胡建。6.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将好莱坞公寓以1300元/月的价格租给满城房产公司,由他们全权代理,其不清楚房子租给谁。当时签合同时是其妻子黄某某签的。7.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好莱坞公寓物管工作人员,负责该公寓的消防及监控工作,租该房的人是个男的。该男子进出过几次,其中一次背一个深色的挎包和一个女子一起进出。陈某乙辨认出胡建就是租住好莱坞公寓的男子。8.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开过科华试验仪器销售门市,现叫成都禹道商贸有限公司,同时也经营网店。2014年6月3日,名叫红包淘的买家在店里网购了无水乙醇、红磷、碘、石棉网、漏斗等,金额有6900余元,买家通过支付宝付的钱。因为买家在成都,且东西较多,其第二天将货送到买家指定的地方,当时买家是开的一辆黑色尼桑车接的货。其提交了销售清单,价值6900余元,有红磷、氢氧化钠、电动搅拌器等。张某某辨认出胡建就是接货的人。9.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某之妻,2014年6月初,旺旺号叫红包淘的客户在其家网店购买了6900余元的试验仪器和化工原料。买家当时还问有没有丙酮、乙醚和盐酸卖。买家说是同城交易,要求送货上门。第二天,张某某就送货给对方。10.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胡建一起被抓获,知道胡建在卖麻黄素。(三)被告人胡建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3月,其在“幺哥”的家里认识罗某。2014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其驾驶川AH09**黑色尼桑轿车在一环路罗马假日那里接到罗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其右裤包查获1小袋粉末,在罗某左裤包查获1小袋粉末,在车子后备箱查获2大包用银灰色茶叶袋装的粉末,该2大包粉末是其和朋友在紫荆电影院旁百度酒吧耍时捡到的,民警当其面称重,净重共978.94克。对罗某身上查获的1小袋东西,其不知道哪里来的。从其右裤包查获的1小袋粉末就是从捡来的粉末里倒出来的。其手机里有网上交易盐酸、玻璃器皿、搅拌器、滤纸、坩埚等物品信息,其买了些甲苯、丙酮,用来洗汽车轮毂。其手机上淘宝交易记录,如红磷、乙醇等,送货地点武侯祠横街,是买来耍的。其手机上发现制造毒品的方法、步骤与配方,是好奇,想看看自己吸食的甲基苯丙胺是怎么制造出来的。其的淘宝旺旺账号是红包淘。手机上交易麻黄素记录是和别人聊起耍的。民警在家中闻到的刺鼻性气味是朋友张某给其一袋草杆杆,说可以止咳,其就把草杆杆、加上张某给的丙酮一起熬,更有效果。其也在网上买了两三瓶丙酮。民警在家中查获的大量褐色溶液,是其熬制的,还加了些丙酮。民警在其位于武侯祠横街住处搜出的各种器皿,是在草丛中捡到的,可以拿来煮东西。民警在家中查获的大量白色粉末,就是其在百度酒吧耍时捡的。民警在电脑桌抽屉里查获的1袋白色粉末,是张某放在那里的。民警在家中查获2个玻璃杯,杯内壁上附着有褐色和淡黄色晶体,是其以前吸食剩下的甲基苯丙胺,该甲基苯丙胺是张某送的,5克左右,剩下的因为掉在地上,就拿水冲洗了一下。好莱坞公寓是其被抓前租的,租房时在一个住好莱坞公寓8楼的女性朋友家里签的合同,在场的有其、女性朋友、两个女的房屋中介,还有楼层中介一个小伙子,租期一年,其先给了三个月租金,每个月1550元,押金1550元及一些水电杂费等共7000多元。租房前其看过房子里的情况,房子是个单间,里面有床、冰箱、衣柜等,房间很干净。租房当天晚上7时许,其、张某、“科娃”、“豺狼”、“燕子”一起帮忙搬家。出于自我保护,其在外自称“王东”,别人喊他“东娃”或“东东”。后胡建翻供,辩称家中查获的一锅水是张某拿给其的。张某是在赌博机场子里认识的。其告诉过张某其可以介绍麻黄素。其的麻黄素是杜某某和曹某某卖给其的。其从曹某某处买过50公斤麻黄素。其在杜某某处买过2次,共七八公斤。其手机上“夭哥”的短信是其在帮忙卖茶叶收发的。民警从好莱坞公寓查获的毒品及工具、原料,其不知情。民警从其手机上发现的购买试验用器及化学试剂是张某叫其帮忙买的。其手机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教程是其下载看起耍的。胡建辨认出手机上存的“夭哥”就是曾某某;租房当天帮忙搬东西的人是陈某甲;卖麻黄素给其的人是杜某某和曹某某。(四)鉴定意见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3份、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证实(1)在胡建车上及身上查获的淡黄色晶体共计979.84克,均检出麻黄碱成分。(2)从胡建位于武侯祠横街住处查获的白色粉末共计2605克,均检出麻黄碱成分;查获的黄褐色液体5090克、白色晶体微量、黄(淡)褐色晶体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白色粉末45克,检出巴比妥成分。(3)从胡建位于好莱坞公寓租房查获深褐色液体5410克,黄褐色液体16885克,褐色液体2040克,深褐色固液混合物4965克,白色粉末35克,淡黄色晶体微量,淡黄色粉末5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从武侯祠横街住处查获的褐色液体、好莱坞公寓查获的褐色液体及固液混合物分别净重5090克、2040克、4965克、16885克、5375克(现场编号为6、3、8、9、16)提取样本,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2.84%、0.39%、5.6%、0.1%、1.17%。2.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好莱坞公寓冰箱内可乐瓶口提取的斑迹经检验与胡建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在厨房洗衣机上可乐拉罐口及地面烟头上提取的斑迹,经检验STR分型不一致,且均与胡建的STR分型不一致。(五)视听资料光盘6张,记录讯问胡建及制毒场所的搜查及称量过程。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建以化工合成的方法在其家中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090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胡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胡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固体、液体,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电子秤、手机、车牌号川AH09**尼桑轿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胡建上诉提出:1.其和张某帮曹某某卖过50公斤麻黄素,非其给曹购买的。其未给曹某某说过其在制毒。曹某某也从未去过其家。曹某某的证言是虚假的不应采信。2.其网购的仪器、化工原料是代张某购买的。3.搪瓷锅内5090克褐色液体、真空泵、电磁炉等物品,是张某说租房到期,暂存其房间里的,陈某甲等人可作证。其被抓获时吸食过甲基苯丙胺,才乱说锅内的液体是熬的止咳药水。4.其母闻到家里有水果味道与制毒气味无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胡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胡建向曹某某购买麻黄素是用来贩卖,而非用于制毒,罗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曹某某未去过胡建家。张某等人耍过胡建的手机,是张某等人在胡建手机上下载了制毒方法、流程。胡建网购的化学试剂、器皿等是帮张某购买的,因胡建家并未查获该些物品。玻璃杯里的2.5克晶体毒品是张某送给胡建吸食的,因倒在地上脏了就用水洗,插玻璃滴管以便把水吸干。胡建前后不一的供述是不想把张某牵扯进来。2.胡建的母亲李某某可以找到关键证人陈某甲、“三娃”,二人可证实胡建未制毒。原判认定胡建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化工合成的方法在其家中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090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胡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胡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曹某某未去过胡建家,曹某某的证言不应采信;胡建网购的仪器、化工原料是帮张某购买的;胡建手机上的制毒方法、流程是张某下载的;胡建家里查获的液体5090克、真空泵、电磁炉等物品是张某暂存的;玻璃杯里2.5克晶体毒品是张某送给胡建吸食的;陈某甲、“三娃”可证实胡建未制毒的诉、辩意见。经查,从胡建手机上查获了制毒方法、流程,胡建辩解是下载看起耍的。胡建网上购买了化学试剂及玻璃器皿,淘宝卖家的证言予以印证,且同城送货时收货人是胡建本人。曹某某、杜某某证实二人去过胡建家,曹某某还证实胡建向他购买过麻黄素用于制造毒品。胡建的母亲李某某证实在家里闻到过很浓的、刺眼的,像水果的味道,公安机关也从胡建家中查获了固液态毒品及制毒工具。对于上述5090克的液体,胡建多次稳定地供述是其熬的止咳药水,后翻供是张某存放的,却不能提供张某的具体信息。对于玻璃杯里的2.5克晶体毒品,插有玻璃滴管,与吸食毒品时的形态迥异,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等人下落仍在调查。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胡建为制造毒品做准备、实施的全过程。胡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吴 茜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