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72-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田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被告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自己所有的晶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田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三、对登记在付某某名下的晶锐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