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调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