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蔡俊与成纪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成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蔡俊,男,汉族,大专文化,工人。被告成纪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蔡俊与被告成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返还车辆预付款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29日,原告蔡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蔡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俊负担。审 判 长 崔红丽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