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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成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荣成市丰泰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253号原告:荣成市成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文化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车宏志,董事长。被告: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卢海,总经理被告荣成市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北崖西村。法定代表人:卢宁,总经理。被告:曲学丽。被告:卢宁。被告:卢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威海丰泰茂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号车辆七辆。依法查封被告卢海所有的鲁K×××××、鲁K×××××、鲁k2M509号车三辆。依法查封被告曲学丽所有的鲁K×××××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