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亚华与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亚华,周成军,彭艳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54号申请人孙亚华,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周成军,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彭艳勃,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孙亚华与被申请人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成军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成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彭艳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4万元。申请人孙亚华以其所有的林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成军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周成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彭艳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四、对申请人孙亚华提供担保的林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东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