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绿水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绿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296号罪犯王绿水,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了(2009)湖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绿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到2019年4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9月到2014年12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其中一级达标9个、二级达标9个、三级达标9个、四级达标1个。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绿水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到2014年12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2个,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绿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绿水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