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太升与郭超逸、徐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太升,郭超逸,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牛太升。被申请人郭超逸。被申请人徐来。申请人牛太升与被申请人郭超逸、徐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浙X**机动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来所有的浙X**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慧慧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