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71-1号原告: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警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三期F地块9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林恩绎。关于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68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无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685.0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