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修某某,男,1983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