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燕良。委托代理人:胡正广。被告: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帝康。原告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薛书松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赖燕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正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杭州艾玛医院土建部分及电梯井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66号艾玛医院的土建及电梯井加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至2010年8月16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被告应分别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七天内向原告付清土建部分余款,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加固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顺利完工。2010年12月3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2012年10月13日,原、被告进行对账,确定工程总价为282000元,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余款132000元迟迟未能支付。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原告自愿将滞纳金标准降低为每天千分之二标准。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000元,支付滞纳金360096元(滞纳金按日2‰标准自2011年1月6日计算至2014年9月24日,此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艾玛医院土建部分及电梯井加固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2.《对账单》1份,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总计为282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7月22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杭州艾玛医院土建部分及电梯井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为杭州艾玛医院土建及加固工程;工程地点为杭州市古墩路666号;承包范围为土建部分:天桥、2号3号电梯井外立面粉刷、3号楼雨篷、大门门面;加固部分:1、2、3号楼电梯井加固;工期为30天,施工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2010年8月16日;本工程按设计图纸暂定总造价为236000元;支付方式:土建部分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方进场施工两日内,发包方预付¥70800元(30%)为备料款,上部结构浇筑完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23600元(10%),柱子浇筑完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23600元(10%),上部结构浇筑完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47200元(20%),承包方完工验收后七日内发包方再支付工程余款至95%,留¥11800元(5%)为1年保证金;由于发包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款的3‰支付滞纳金。2012年10月13日,原告和被告进行对账,确认:杭州艾玛医院土建部分及电梯井加固工程已于2010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为¥236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施工期间新增工程项目总费用为¥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整),工程总合计贰拾捌万贰仟元。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现经双方对账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0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六标准。双方约定作为保证金的工程款11800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故该部分工程款所对应的违约金应于2012年1月6日起算,其余部分工程款对应的违约金应于2011年1月6日起算。经计算,截至2014年9月24日的违约金为104890.2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00元,违约金104890.2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9月24日),合计236890.20元;2014年9月25日起的违约金按照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和日万分之六标准另行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2元,由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3元,由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9元,其中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上海粤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杭州卓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书松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