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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素华与王树红、孟庆文、孟繁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华,王树红,孟庆文,孟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56号申请人李素华,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红,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孟庆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孟繁龙,男,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树红,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孟庆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素华因与被申请人王树红、孟庆文、孟繁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庆文与张玉云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铺孟庆文名下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孟繁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仓库7-3-03-11号、地下车库7-07-238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树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5万元。担保人赵凤刚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用房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庆文与张玉云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铺孟庆文名下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孟繁龙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仓库7-3-03-11号、地下车库7-07-23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被申请人王树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四、对担保人赵凤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商用房一处。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