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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与六坝村委会、王学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委会,王发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69号原告王学喜,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人,农民。原告任海川,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人,农民。原告任兵川,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人,农民。被告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彪,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发金,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人,农民。原告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诉被告民乐县六坝镇四堡村委会、王发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喜、任海川、任兵川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秀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