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源法恢执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陈香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法恢执字第932-1号申请执行人瑞阳制药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何茂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香(曾用名陈芮),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源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