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义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义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60号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义球,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义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