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曾巧龙与傅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巧龙,傅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8号原告:曾巧龙。被告:傅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巧龙与被告傅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