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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曾巧龙与傅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巧龙,傅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68号原告:曾巧龙。被告:傅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巧龙与被告傅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