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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春与深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春。被告深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付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诉被告深圳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应  礼  奕审 判 员 马  东  梅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鸿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