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伟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26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彬,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田晓芳、包红先,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彬及其辩护人田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29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彬酒后驾驶粤X17H**小汽车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路某路交汇处路段,与邓某才驾驶粤J600**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彬、邓某才受伤及两车不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7.5mg/l00ml。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梁某彬的供述;证人邓某才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损害赔偿协议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彬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彬犯危险驾驶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彬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微;2.被告人梁某彬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梁某彬是初犯,无前科;4.被告人梁某彬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彬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彬明知被害人已报案,还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并事后如实供述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梁某彬的供述、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彬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因不宜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缓刑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彬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