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奎利、赵玉林等与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利,赵玉林,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195-3号申请执行人刘奎利。申请执行人赵玉林。被执行人赵文海。被执行人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颜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本院已追加王华为被执行人,其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文海、玉环县慧博阀门有限公司、王华银行存款共计295700.78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