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星星与鸠江区荣国府酒楼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星星,鸠江区荣国府酒楼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吕星星,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鸠江区荣国府酒楼,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星星与被告鸠江区荣国府酒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