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和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88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肃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