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许德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许德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10室。法定代表人:陈科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静娟、XX,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德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另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