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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2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某。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宥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