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社会等与徐永健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会,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杨社会,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原告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合作街。法定代表人杨社会。被告徐永建,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社会、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徐永健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符,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不符,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