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平与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灵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景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灵勇,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执字第00300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