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海荣强迫妇女卖淫罪,王海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29号罪犯王海荣,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罪犯王海荣,曾因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桑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海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次被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37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海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海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