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冯日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日平,李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林,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日平,男。被执行人李美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日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美玉在担保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全部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冯日平、李美玉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湖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