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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戎与山东省邮政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戎,山东省邮政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84号原告王戎,白山市卫生监督所职工。被告山东省邮政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戎与被告山东省邮政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