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春明与李祖宁、吕晓祝、梁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明,李祖宁,吕晓祝,梁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69-1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明,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祖宁,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晓祝,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梁向荣,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明与被执行人李祖宁、吕晓祝、梁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春明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梁向荣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截止2015年4月13日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共计35268.79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分配报告,本案申请执行人吕春明应分款为4184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李祖宁、吕晓祝、梁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三被执行人国土及房产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