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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新田村藕塘村民组某某号。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