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55号罪犯吴斌,男,1991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20日作出(2010)成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155,其中刘强、吴斌各承担45000元。该犯同案犯及原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19日作出(2010)川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01月08日起至2031年01月07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09月至2015年0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206分,月均7.10分。2014年8月获得表扬一次。奖标准考核分10分,共计标准考核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2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