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日高与上林县大丰镇大丰社区北关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高,上林县大丰镇大丰社区北关经济联合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李日高,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权。被告:上林县大丰镇大丰社区北关经济联合社。代表人:李云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日高与被告上林县大丰镇大丰社区北关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日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日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日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日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卓生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雪梅本裁定适用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