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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建国诉严兴伟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严兴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周建国,男,68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兴伟,男,35岁。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严兴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建国负���。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