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钦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陈钦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32号(331区1丘*栋西域集团办公楼*楼201/202)。法定代表人:乐建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良,男,汉族。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新卫代理审判员 高玉莲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