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强与被执行人温文忠、苏淑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温文忠,苏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1972年09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温文忠(曾用名:温文伟),男,1970年09月0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淑霞,女,1973年01月01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德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文忠、苏淑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还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据(2013)德执行字第43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温文忠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凤塔148号的第一、二、三、四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证,被执行人温文忠、苏淑霞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