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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1与范×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1,范×1,范×2,北×2,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2860号原告北×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8461-1。法定代表人柳德利,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1,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范×2,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被告北×2,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3614-7。法定代表人张宝权,主任。第三人蔡×,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1诉范×1、范×2、北×2、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1、范×2、北×2、第三人蔡×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1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1负担(已交纳)。审判��陈汉东人民陪审员黄钟甲人民陪审员崔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