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与刘亚娇、李亚新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刘亚娇,李亚新,刘锦秀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504号原告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金山开发区。负责人:全林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祖烈,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娇,女,汉族,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4941。被告李亚新,男,汉族,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4091。被告刘锦秀,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42。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娇、李亚新、刘锦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扬翔饲料有��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同意支付拖欠的饲料货款及利息为由,要求撤回对刘亚娇、李亚新、刘锦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要求撤回对刘亚娇、李亚新、刘锦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刘亚娇、李亚新、刘锦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茂名扬翔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结权人民陪审员 张武坤人民陪审员 廖少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