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连鹏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冷辉兵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连鹏,冷辉兵,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连鹏。原审被告冷辉兵。原审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负责人朱亮德,总经理。上诉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4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