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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张岩与马乐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岩,马乐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张岩。被告马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马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张岩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