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张岩与马乐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岩,马乐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李张岩。被告马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岩与被告马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张岩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