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宝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户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95号原告户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候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