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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户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95号原告户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候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