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耀辉与胡国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耀辉,胡国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479号申请执行人江耀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益滨,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国晖,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国晖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09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俊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