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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吕仁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吕仁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25号原告:陈国胜,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仁杰,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胜诉被告吕仁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国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陈国胜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