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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妹与刘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妹,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常妹,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春村文排湾72号。被执行人刘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500元,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至今未全部履行其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超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超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鄂A×××××)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搜索“”